COVID-19疫情下承攬政府採購工程,廠商因應有撇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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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董先生問:因疫情打亂原本的工作規劃,公司與00市政府簽訂公共工程技術服務採購契約,原訂近期應達成的施工進度,除了因全台疫情升級為三級警戒需人流管制,還有員工有防疫照顧假的需求,也有部分工人因家人遭列管自主隔離,致使工人也有自主管理的需求等等,以上種種因疫情影響施工進度或成本費用增加,廠商董先生該如何與政府(業主)協調?
針對工程業者反映的疑問,從服務契約的角度提出如下建議:
▓因疫情造成施工進度遲延,需要延長履約期限怎麼辦?
依照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第13條第4款第5目(毒氣、瘟疫、火災或或爆炸)、第11目(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或第12目(甲方之本國或外國政府之行為),或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7條第3款第1目(發生第17條第5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第8目(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可檢具相關事證向機關申請延長履約期限。
由於近期因疫情之故,造成各種政府限制措施,包含三級警戒、自主隔離、確診案例收容、防疫照顧假、分流上班、居家辦公等等,致使廠商無法以原訂可預期之人力履約,以上事由並非可歸責於廠商,廠商自得因上列條文向機關申請延長履約期限。
▓延長履約期限後,增加之費用怎麼辦?
依照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第4條第5款、第6款、第7款,或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4條第4款、第5款,因政府所為之相關措施,造成廠商於履約時費用增加,亦可向機關請求該增加之費用。
另外若涉及專案管理及監造之情形,則依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第4條第7款、第8款、第9款,另行請求所增加之監造費用。
▓因疫情造成原物料費用增加怎麼辦?
依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8年1月7日工程企字第1070050185號函,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8月31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596號函皆已提醒機關於訂立政府採購契約時,應將原物料物價波動之情形載明於契約中,因此若契約已經有明文,則可依據契約約定向機關請求費用。
另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0年5月26日工程管字第1100300585號函,工程主辦機關因應COVID-19疫情衍生相關問題,應主動協調處理,工程會因應疫情亦建立「COVID-19疫情問題反映專區」(網址:https://cloudweb01.pcc.gov.tw/message),有關公共工程因COVID-19疫情所衍生之相關問題,為減少公文往返時效,可透過該平台反映。
此外,若契約內未明文約定物價波動如何調整契約費用,則可以民法第227條之2情事變更原則與機關商談。依據民法第227條之2為情事變更原則「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簡言之,若發生訂立契約之當下無法預料之情形,而造成契約之內容有失公平,即可依據此原則調整契約之內容,包含費用、期限。
但由於情事變更原則係最後不得以之手段,因此需要向法院聲請,然法院程序繁複,若真遇到相關情事,恐緩不濟急,仍建議先行向委託機關進行商談。惟有時契約雙方,會於契約內即排除民法第227條之2為情事變更原則適用,倘出現訂立契約時所料未及的情形,又應如何因應?雖實務上常認為契約自由為最高原則,因此若契約雙方自行排除情事變更原則適用,通常法院仍會以雙方當事人之契約為準,然近年實務逐漸朝折衷方向靠攏,縱使約定有排除情事變更原則之條款,若於訂立契約時,實難預料未來之情事,即所謂顯難有預見之可能時,仍應有民法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
得智法律事務所提醒您:
如因疫情影響,造成契約內容無法履行,可先行機關商談履約相關事宜,縱使無法達成商議,仍可透過法院衡平雙方之契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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