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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123456入侵他人筆電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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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國外網站Nordpass公布Top 200 most common passwords of the year 2020 (2020年最普遍使用的200組密碼),以「123456」為最大宗,總共有2,543,285名使用者。如果今天,小華趁著室友不在想偷偷使用室友的筆電,但又不知道登入密碼,出於僥倖輸入「123456」,果真登入成功。小華這樣的行為會構成犯罪嗎?

    我國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結論是,小華的行為符合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又有入侵他人電腦之 #未必故意 ,恐怕已經構成本條犯罪事實。

    不過現在很多設備都有自動記錄密碼的功能,如果是無需再逐次重複輸入帳號及密碼即可自動登入的情形,例如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275號判決,就有提到檢察官以「縱被告有使用告訴人上開臉書帳號,亦有可能係因上開自動登入功能之故,被告未必即有輸入告訴人之帳號、密碼之行為,無從遽認被告有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嫌。」之理由為不起訴處分,而法院審酌後也認為並未違背經驗及論理法則。

    另外,如果小華的室友未設密碼,或是沒有登出,小華趁著室友不在予以使用室友的筆電,則是不會該當刑法第358條的構成要件。

    我國刑法第三十六章 #妨害電腦使用 罪章,規範了數種行為態樣,除了前開無故入侵,尚有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等,實務上刑法第358條的行為時常被吸收,而成立想像競合犯。

    參考網站:Nordpass〈Top 200 most common passwords of the year 2020〉

    https://nordpass.com/most-common-passwords-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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