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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學區」房,您需要謹慎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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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於消費者買到號稱學區房,事後才發現與現狀不相符時,應當如何「救濟」?是否能成功?看看底下這個案例:

    某大學於民國91年設立某校區時,規劃設置「附屬雙語教學之中小學」,惟後來因應教育部政策轉變,改以產學合作為方向,朝產學分部規劃。102年4月份,某預售屋廣告仍以「規劃12年一貫雙語中小學」等語作為宣傳詞,現場銷售人員並稱該銷售之物件位於某市首座大學城重劃區,將來必定會增值,吸引買方簽訂買賣契約,買方陸續交付部分價金後,始從友人處得知該大學之「附設雙語教學之中小學」計畫已經取消,買方認為遭「詐欺」,向法院主張以其「被詐欺」為由撤銷意思表示,並請求返還價金。

    高等法院105年上字第551號判決:買方敗訴❗️❗️

    理由:

    1. 該大學確實於91年間有設置附屬雙語教學之中小學之規劃。

    2. 民國101年有報導提及「未來○○大學○○校區規劃有12年一貫雙語教學之中小學」等語,經該校新聞網列入相關新聞轉載。

    結論:該廣告內容現在雖然與○○大學之規劃不同,但該內容確為○○大學原始的規劃內容,且經媒體報導,並為○○大學於系爭買賣契約訂立前、後分別轉載於該校新聞網中,迄104年9月7日始下架,自難認建設公司故意以不實之事詐欺買方訂立買賣契約。

    從上開案例你會發現,購屋族在面對眼花撩亂的廣告詞時,要謹慎查證,尤其涉及重要的條件,例如學區、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等有所改動,買方如果要成功說服法院賣方有詐欺,應該要證明「賣方明知非真實卻為虛偽之陳述」,才有可能主張受詐欺及廣告不實成功的可能,但並非是每個個案都一樣,在上述判決案例中,顯然買方無法舉證賣方係「故意以不實之事詐欺」,自不能以「詐欺」為由依民法第92條規定撤銷訂購系爭房地之意思表示,無法主張系爭買賣契約即不存在,亦無法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已付買買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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