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親驟逝,第一時間如何處理繼承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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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凱是一位科技公司上班的高階主管,日理萬機的他卻在夜晚加班時收到長年住院母親的病危通知,在向公司請假一周後總算是辦完了後事。然而,後續仍有許多法律上的事務需要處理,親友間的意見、網路上資料眾說紛紜,蠟燭兩頭燒又被淹沒在混亂資訊大海裡的阿凱對此實在感到身心俱疲。
身後事的辦理往往繁複,且需在各公務機關間穿梭來回,以下就概略的說明有哪些事項及文件是往生者過世後需要注意的事項:
一、申請死亡證明書(建議約申請十份以上)
1.如往生者在醫院、診所死亡或就診、轉診途中死亡,由醫院或診所開立死亡證明書。
2.在家中往生
家屬可向當地派出所或衛生所申請驗屍。
3.意外死亡
如因意外往生,通報所在地警察機關後,報請地檢署檢察官會同法醫驗屍。在查明死亡原因後,地檢署檢察官會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其意義等同於死亡證明書)。
二、火化許可證持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
向所在地殯葬管理所服務中心申請火化許可證,民間殯葬業者亦會協助辦理。
三、除戶謄本【死亡(除戶)登記】(建議申請十份以上)
往生者往生30天內,應向往生者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除戶登記,將往生者的戶籍除去。
四、國稅局查調遺產資料
自109年7月起,國稅局實施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民眾可至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查調往生者名下所有金融遺產。
*申請資格:繼承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
*申請地點: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
*應攜帶文件:
1.申請人(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及居留證等)
2.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資料正本
3.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如繼承系統表、遺囑正本或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正本)
4.委託代理人申請須加附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
*查詢被繼承人死亡日金融遺產種類
1.存款
2.基金
3.上市(櫃)、興櫃有價證券
4.短期票券
5.人身保險
6.期貨
7.保管箱
8.金融機構貸款及信用卡債務
可參南區國稅局之說明網站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853bed0e681c466ca87effe5ed9867fc?cntId=e58c02a583ba468ea716fd441c2c5850
五、各類社會保險之死亡給付
以下就勞保之家屬死亡給付部分說明,往生者或繼承者究適用何種社會保險,仍應依個案狀況辦理
1.資格:被保險人(此指繼承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喪葬津貼。所稱父母、子女、係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養之養子女而言。
2.標準:喪葬津貼按其家屬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依下列標準發給。父母或配偶死亡時,發給3個月。年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2.5個月。未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1.5個月。
六、向法院提出書狀陳報
由於民法繼承編於 98 年 6 月 10 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 6 月 12 日施行後,已全面改採繼承人負限定繼承責任制度,繼承人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之地方法院之家事法庭陳報。
應提出之內容如下:
(一)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及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二)陳報人印鑑證明。
(三)往生者遺產清冊。
(四)全體繼承人名冊。
(五)往生者之繼承系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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